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課稅計算修法
實際案例

落實憲法法庭2024年10月作出的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認定
避免配偶或特定受贈人未實際分到遺產卻收到全額遺產稅單的不合理情況。修法: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
按比例負擔與新規:近期立法院三讀通過相關修正案,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雖須併入總額,但受贈人僅就該贈與財產所占比例負擔遺產稅,避免全體繼承人共同承擔全部稅責。
避免受罰:漏未申報會被國稅局依法補稅並裁處罰鍰,申報時務必詳細檢視被繼承人過世前2年的財產移轉紀錄。
修法後,死亡前2年內受贈的特定親屬,要按自己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負擔對應的遺產稅,而且以受贈財產的價值為繳納上限。稽徵機關會把受贈人應負擔的部分,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部分分開核課、各繳各的;受贈人有多位時,可能分別開單。
舉例說明:
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含擬制遺產500萬元),全案遺產稅額275萬元為例,
擬制遺產之遺產稅為21萬元【275*(500/6,500)】,應向配偶發單課徵,
其他遺產之遺產稅為254萬元【275*(6,000/6,500)】,應向全體繼承人發單課徵。
全體繼承人繳清其他遺產之遺產稅254萬元後,得就被繼承人死亡所遺財產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稽徵機關應於全案遺產稅額275萬元繳清後,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不得以擬制遺產充當履行民法給付義務之財產。
繼續上例 -配偶剩餘財產為4,000萬元,
計算扣除額 : 擬制財產算進被繼承人的財產裡
納稅義務人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1,250萬元【(6,000+500-4,000)/2】,
繼承人應實際給付 : 回歸民法規定 保護其他繼承人(例如子女)的財產權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之請求權金額1,000萬元【(6,000-4,000)/2】,
而非依本判決意旨計算之扣除額金額1,250萬元,且不得以擬制遺產500萬元充當履行民法給付義務之財產。
總結小卡
- 誰領贈與誰繳稅: 死前 2 年贈與配偶的財產,稅單獨立發給配偶。
- 稅務切割不卡關: 其他繼承人繳清自己那份稅,就能先辦理遺產過戶。
- 節稅多、拿錢按規定: 算扣除額時把贈與加回來幫忙扣稅,但實際財產分配還是回歸民法原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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